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

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周口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执监164号
申请人: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东环路与庆丰街交叉口建业森林半岛******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4116006152123251。
法定代表人:谢康体,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罗彦中,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川汇区。
被执行人:周口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七一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罗彦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口市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川汇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彦中、周口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因川汇区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完结,本院裁定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川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川汇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