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3821号
原告:项卫,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高河镇政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56820156X。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6816114b。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项卫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项卫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卫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项卫负担。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