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3821号 原告:项卫,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高河镇政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56820156X。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6816114b。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项卫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项卫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卫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项卫负担。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