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泉河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民初383号 原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泉河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和平西路和平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800MJB226340F。 法定代表人:潮家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海兰,***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5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6816114B。 负责人:***,经理。 原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泉河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泉河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泉河股份经济合作社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泉河股份经济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泉河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