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终2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2月24日,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div>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毅
审判员 江 韵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