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7民初184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龙眠山路以西纬五路以南安庆第二移动通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71179604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5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681611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带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