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财保1号
申请人:于海军,男,1967年9月25日生,满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建设路西段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7779915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海军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51340元的财产。申请人于海军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5134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