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路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4753号
原告:河南省路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龙原告河南省路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路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路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黎晨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四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