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民终5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777991579P,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8032537XF,住所,住所地:信阳工业城城东办事处刘洼村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9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审查不严格,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沈继红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彭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中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