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䎋春生、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21民初796号
原告:***,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汤阴县伏道镇,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路西段新汽车站旁。
法定代表人:朱闯。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馨浩
书 记 员  姜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