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21民初796号
原告:***,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汤阴县伏道镇,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路西段新汽车站旁。
法定代表人:朱闯。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馨浩
书 记 员 姜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