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038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777991579P,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建设路西段22号。
法定代表人:朱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林,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现场管理员工,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生,重庆市城口县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梁清,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梁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8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维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谭  莉
              书 记 员   李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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