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1051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12月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第三人: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建设路西段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777991579P。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富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