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台前县水利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927民初303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1日出生,住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平、姚炳冲(实习),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前县水利局,住所地台前县新区政和大道台前农业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高宏,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兴和时代广场三层001、002号。
负责人:刘明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广洪,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台前县水利局、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平、姚炳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台前县水利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广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原告在台前县建有4间正房、3间偏房、大门一套院。2018年台前县水利局承包给被告二在原告村施工修建自来水供水设施,紧邻原告东房外挖坑铺设了南北方向的供水管道,2019年春施工完毕后,开始供水。2020年8月发现自家房屋有多处裂缝,房屋主体倾斜,铺设管道的路面塌陷导致房屋向后倾斜。随后找村委会和乡政府处理此事,后在原告房屋东北处挖开供水管道,发现供水管道一直流水。事实证明因供水管道漏水渗透导致原告房屋面临坍塌,无法居住,随时都会造成生命财产损失。被告修建管道存在质量问题,未尽管理责任,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以支持。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房屋及地基下沉各项损失共计96591.42元;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房屋受损在外租房费用10000元;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台前县水利局辩称,1、被告不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也不是涉案工程的建设方,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为台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方为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此,被告水利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原告的财产损失如因施工质量引起,应由建设施工方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根据鉴定意见,原告房屋受损原因是因多方综合原因所致,水管漏水仅是房屋受损的原因之一,原告对其房屋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应减轻实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上,依法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水利局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工程于2018年12月份已经建成且经专业机构验收合格,保修期限为1年,案涉工程已超保修期,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房屋系自然陈旧损耗、当地阴雨等众多因素造成的,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原告诉称案涉管道一直流水,并不排斥管道质量等因素问题,应当由该管道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责任,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该工程实际施工人为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即程相忠承包,应当有实际施工人承担,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5年在台前县建设房屋,期间没有对房屋进行过维护或者保养。2011年7月,台前县人民政府发文,委托台前县水利局成立台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作为台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2011年10月,台前县人民政府发文印发了《台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中规定,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2018年8月10日,发包人台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与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台前县2018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第五标段(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包括原告所在的白铺村,工期为120天(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12月10日),工程保修期为1年。2020年8月,原告***发现房屋有明显裂缝,经过台前县夹河乡水利服务站安排的施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自来水管接口开裂。经本院委托,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房屋裂缝及地基下沉损坏事实与自来水管道漏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地基下沉是由自来水管道漏水引起;房屋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地基下沉,次要原因是温度荷载)。九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原告***家的房屋出具修复方案,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家的房屋损坏的修复工程造价出具鉴定意见为:***房屋损坏的修复工程造价金额为96591.42元。鉴定费共计35000元。
以上事实有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关于原告房屋出现裂缝受损以及原告房屋外边地下自来水管道漏水的事实,原告提供相关视频资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二、关于案设工程由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双方均未异议,且有(2020)豫09民终1996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三、关于原告的房屋裂缝与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因果关系,经原告申请,由本院委托,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了***房屋裂缝及地基下沉损坏事实与自来水管道漏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地基下沉是由自来水管道漏水引起;房屋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地基下沉,次要原因是温度荷载)。本院予以认定。四、关于损失数额,根据九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及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家的房屋损坏的修复工程造价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认定为:96591.42元×70%=67613.99元。原告诉求的房屋租赁费用100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其房屋无法居住确属租赁必要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五、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将该工程分包给了实际施工人程相忠,应当由实际施工人程相忠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程相忠之间,系合同关系,由双方按照合同关系予以处理,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被告台前县水利局作为该工程的管理部门,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67613.9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被告台前县水利局在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原告***承担470元,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46元。因案件产生的司法鉴定费35000元,由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领取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间将交费凭证递交本院,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
审判员 兰 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师恩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