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执1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2224366L
住所地:开封市兴和时代广场三层001、0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宪,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关于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损失款228000元;二、驳回原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9元,减半收取2384.5元,由被告***承担。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335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KH××**、皖K3××**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止。已告知申请人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
三、通过传统查控、实地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临庐产业园霞光大道南侧鑫悦澜湾11#住宅101室(预购与刘小青共有、预抵押),查封期限自2021年11月9日至2024年11月8日止。已告知申请人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暂不处置该房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9732.94元及执行费3356元,本案剩余220651.56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204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文小刚
审 判 员 李光锐
审 判 员 王晓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葛鲁娥
书 记 员 宋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