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兰考豫东水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4民初1175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包府坑北街北侧兴和时代广场三层001、0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兰考豫东水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兰考县城关镇黄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与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兰考豫东水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