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4民初1175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包府坑北街北侧兴和时代广场三层001、0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兰考豫东水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兰考县城关镇黄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与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兰考豫东水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