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1727号
原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兴和时代广场三层00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2224366L。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身份证号:34212219********。
原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