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2民初2151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兴和时代广场三层00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222436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早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