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3222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欧易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吐沙拉镇萨依巴格村迎宾大道89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兴和时代广场三层001、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欧易运输有限公司与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322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被告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欧易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58,465元,因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欧易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3月17日、4月8日、4月21日、5月7日、5月21日,5月29日,6月16日,7月1日,7月16日,8月18日,8月26日,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财产信息,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5年03月-2025年09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基金等财产信息并予以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执行法院依法依法查询了墨玉县不动产中心、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墨玉县车管所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动产(房屋)、工商登记信息,发现无可供财产执行;
五、2025年8月30日委托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动产(房屋)、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2224366L)名下的位于开封市包府坑北街北侧兴和时代广场4层住宅001号室(已委托查封)。
六、2025年07月23日依职权将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七、2025年09月08日依职权将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2025年09月08日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新疆欧易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期间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均拒绝到庭。执行到位0元,158,465元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向并申请人告知财产调查情况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新疆欧易运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欧易运输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322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