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530民初1023号
原告:***,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某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22183.31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施工项目承包协议,约定新河县2018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表水灌溉项目14标工程,由被告委托原告进行管理和项目实施,原告施工完毕并验收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截止至今日,被告仍欠原告322183.31元工程款未结算,原告期间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推脱不付,原告无奈,根据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某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8日被告河南某某公司中标新河县2018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表水灌溉项目第十四标段项目,中标价格4370015元,工期80日历天。2018年4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项目管理责任书》,被告将新河县2018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表水灌溉项目14标工程授权委托给原告进行全面管理,并约定原告按工程款实际结算价款价3%向被告缴纳管理费,税金由被告河南某某公司代扣代缴,2%企业所得税交到企业所在地,由原告***支付。被告在《施工项目管理责任书》盖章,***作为被告公司代表在《施工项目管理责任书》上签字。案涉工程项目最终审定工程款金额为4488090.25元,经核实,案涉工程款已向被告河南某某公司支付完毕。
原告称,被告公司员工***(微信号为×××12)与其在2021年3月11日的微信聊天中,发送了案涉项目的对账单,被告河南某某公司尚欠322183.31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对此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中标通知书、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河南宏大开具工程发票、施工项目管理责任书、银行电子回单及转账凭证、微信主页和微信截图、公告费凭证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与河南某某公司签订的《施工项目管理责任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协议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并验收,被告在收到案涉项目结算工程款后未依约履行向原告给付工程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针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322183.31元诉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告费的承担,公告费属于诉讼费范畴,原告在本案诉讼中负担的公告费系因查找不到被告办公场所无法送达所致,故本案公告费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第八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322183.31元、公告费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3元由被告河南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