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融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铭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融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1770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铭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6号楼613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融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实际经营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1号祥福苑东祥楼19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科铭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融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