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宁夏市外淘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市外淘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众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6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郭枫,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夏市外淘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市外淘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众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枫、***、**、宁夏市外淘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市外淘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众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枫、***、**、宁夏市外淘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市外淘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众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并长期履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06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秦慧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