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202执44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众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嵇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宁夏众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657727.34元(执行标的:657227.34元,执行费500元)。
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随 宁
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