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402民初469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林,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堂,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宁夏众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众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众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宁夏众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被告**、宁夏众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汉  龙
审 判 员      魏涛
人民陪审员     吴维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