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

隆化华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承德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5民初1109号
原告:隆化华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振兴路西段隆化金建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聪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艳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夏革非,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华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隆化华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89元,减半收取23545元,由原告隆化华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广志
人民陪审员  赵允才
人民陪审员  杨柳枫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