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赛夫特矿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徐州赛夫特矿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宏鲁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327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赛夫特矿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平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82758498981U。

法定代表人:许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宏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5745683221N。

法定代表人:房中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鲁0305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淄博宏鲁物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宏鲁物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宏鲁物资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20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宏鲁物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宗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曹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