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赛夫特矿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徐州赛夫特矿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执2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赛夫特矿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758498981U。

法定代表人:许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徐楼铁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81074618R。

法定代表人:张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赛夫特矿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皖0621民初55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的存款83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成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