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沈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溪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沈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5民终278号
上诉人本溪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沈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本溪市机电工程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4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4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本溪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八百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 馨 审判员 赵丹阳 审判员 孙 燕
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