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沈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沈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沈阳万融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辽0112民初9725号
原告上海沈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万融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本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设备并进行了安装,且原告提供的设备已正常使用,被告的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所欠货款的具体数额,因原、被告双方均为提供所欠货款具体额数额相关的证据,故该欠货款应确定为被告财务核实所欠数额即819,2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1日签订(浑南四小)电散热器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设备总价款为1,893,800元。合同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生效后,被告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原告将全部货物运到施工现场并开始安装后,被告支付合同总价40%的货款;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原告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告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2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违约责任约定“1、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如单方面违约或解除合同,则违约方需赔偿另一方合同部金额10%的违约金;2、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逾期付款的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约定提供设备并进行安装,并于2013年8月30日竣工。2013至2014供暖期间,原告提供的设备已正常使用,被告也向原告支付大部分货款。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尚欠货款825,660元,被告辩称其财务核对应欠货款819,260元。由于原告向被告索要货款无果,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浑南四小)电散热器采购合同、竣工结算定案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予以采信。
一、被告沈阳万融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沈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19,260元; 二、被告沈阳万融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沈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89,38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35元,由被告沈阳万融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35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陶爱党
法官助理 陈 奇 书 记 员 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