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504民初1310号
原告上海沈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本溪市机电工程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辽0503民初14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动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辽0504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本溪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辽05民终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4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沈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以因被告主体问题,我方需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沈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八百元,收取一千八百元,由原告上海沈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 东
人民陪审员 王 湘
人民陪审员 腾玉欣
法官助理王洋
书记员任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