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22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杨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