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22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广德农村商业银行存款106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