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广民一初字02081号
原告: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