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22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住安徽省广德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4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