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广民一初字第02079号
原告: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众垒道路清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