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1180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
被申请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阳建国,男。
被申请人:**,女。
被申请人:阳帆,男。
被申请人:吴暘,女。
被申请人:阳建华,男。
被申请人:长沙市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凯特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中鼎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与被申请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建国、阳帆、**、吴暘、阳建华、长沙市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特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中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建国、阳帆、**、吴暘、阳建华、长沙市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特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中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72395.1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晶
书 记 员 张春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