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4781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桥,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芦江社区保粮街34号,现办公地址长沙市东二环线1068号一帆风顺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阳建国,董事长。
第三人:彭演斌,男,1977年12月3日,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与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演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彭演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彭演斌的起诉。
审 判 员 潘智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段玉英
代理书记员 李佳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