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2民初5251号
原告:**(曾用名:**),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灿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灿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白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人民东路1号人民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517513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7年8月28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56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寒
人民陪审员张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