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白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玉林市富茂花木园艺场、南宁白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2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富茂花木园艺场,住所地:玉林市玉东区金谷花卉基地。
负责人:***。
被执行人南宁白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人民东路一号人民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富茂花木园艺场与被执行人南宁白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第1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南宁白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9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南宁白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