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白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白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碧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兴民一初字第884号
原告:南宁白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农丹蕾,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碧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5月11日
待裁事项:原告南宁白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827元,减半收取1413.5元,由原告南宁白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聂*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