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民初761号
原告:**,个体,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负责人:苏某。
原告**与被告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2年4月2日,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8元,减半收取计64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  婷  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范抒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