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民再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宁夏灵武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宁夏灵武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徐元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年、魏坤,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宁01民终2866号民事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宁民申70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宁东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年、魏坤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9)宁0181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终286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重新审理本案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二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工程款计59600元及违约金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2016年宁东建设公司从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老年活动中心综合楼工程,后宁东建设公司下属**对该工程进行了建设施工。2016年7月,**与***达成工程水暖消防分项分包协议,约定了分包单价。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于2016年年底完成了工程量的50%。2017年5月17日,***与**补签了建筑分项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0月***将所有工程完工,2018年宁东建设公司进行竣工验收。2018年2月5日,***与**项目技术员李某某结算,宁东建设公司、**共欠***84600元款项的事实,其中先付25000元,下欠59600元。2018年3月,**与宁东建设公司产生矛盾而失联,宁东建设公司副总王某某接盘宁东老年活动中心未完成工程,统计了未完成工程量及未支付的劳务工资数额,欠付***59600元劳务费也经过核实确认,并且要求***把未完成工程继续完成,进行竣工验收,***听从安排将所有承包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验收后宁东建设公司开始和各分项工程承包人讨论还价,在核实的工程款数额基础上抹去30%-50%,经过多轮协商,一次性给***45000元结清,抹去14600元,后经宁东建设公司领导审批只批准支付40000元,***认为受到愚弄,诉至法院。2.一审中,***向法院申请调取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建设局存档的涉案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用以证明***和**及宁东建设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及该工程现已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一审主审法官拒绝调取,并称让***自己去调取并偷拍照片用于取证,宁东建设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出示法院调查令才能复印带走,且禁止拍照,***未能出示只能无功而返,后一审法院仅以宁东建设公司与***之间不是合同相对人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不公平。宁东建设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以工资的形式向***支付了10500元及向***的工人王某、陈某支付14500元完全可以证实***为宁东建设公司所做工程的事实。灵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9年6月12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可以证实**于2009年10月至2016年12月在宁东建设公司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中断缴费,***为宁东建设公司干工程期间,**系宁东建设公司的员工与***签订的合同为该公司做工程是事实。二审第一次庭审中宁东建设公司代理人郭某某当庭承认**是挂靠宁东建设公司的,涉案工程是交付给**负责的,并且工程已经交工的事实。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管理委员会宁东建设局调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将宁东老年活动中心项目承包给宁东建设公司,在证据的92页中4.5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涉案工程已完工报备,管道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证明***承包的工程已完成,那么宁东建设公司、**应该向***支付工程款。二审法院根据***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了调查令,***的代理人依法调取了相应的证据并在二审中出示,但二审法官在全国新冠疫情期间于2020年2月11日开庭走了个过程,于2020年3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二审中已判定工程是***承包并完成的,但是不提应付工程款的事,这与***提供的施工合同里的约定严重不符,而且用词模糊数字错误,说“**与***达成协议将部分工程劳务交由***施工”合同是这样约定的吗?再有“198975+20000=205975”这样的低级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宁东建设公司辩称,涉案劳务合同由***和**签订,宁东建设公司不知且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工程由其完成施工且全面施工的事实。因此原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在案证据可以确认**系宁东建设公司承包的宁东老年活动中心项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其与***签订《建筑附属工程安装、施工项目合同书》并由***为涉案工程施工,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的事实。宁东建设公司称其已履行涉案工程款全部给付义务,但未举证证明,对此二审法院未予以审查。再审庭审中,被申请人宁东建设公司提交的生效(2019)宁0181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及其当庭自认,可以证实被申请人涉案工程项目的技术员李某某最后工作时间为2017年12月底,该证据属于新证据,可能会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产生影响,导致原审判决发生变化。综上,原二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且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中关于“198975+20000=205975”的表述确有错误,应予纠正。被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宁01民终2866号民事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9)宁0181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关俊杰

审 判 员 刘泽民

审 判 员 乔 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金 玲

书 记 员 李裕慧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零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