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民申7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现年37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北京市景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9)宁0181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终2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2016年宁东建设公司从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老年活动中心综合楼工程,后宁东建设公司下属**对该工程进行了建设施工。2016年7月,**与**达成工程水暖消防分项分包协议,约定了分包单价。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于2016年年底完成了工程量的50%。2017年5月17日,**与**补签了建筑分项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0月**将所有工程完工,2018年宁东建设公司进行竣工验收。2018年2月5日,**与**项目技术员李**伟结算,宁东建设公司、**共欠**84600元款项的事实,其中先付25000元,下欠59600元。2018年3月,**与宁东建设公司产生矛盾而失联,宁东建设公司副总王立平接盘宁东老年活动中心未完成工程,统计了未完成工程量及未支付的劳务工资数额,欠付**59600元劳务费也经过核实确认,并且要求**把未完成工程继续完成,进行竣工验收,**听从安排将所有承包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验收后宁东建设公司开始和各分项工程承包人讨论还价,在核实的工程款数额基础上抹去30%-50%,经过多轮协商,一次性给**45000元结清,抹去14600元,后经宁东建设公司领导审批只批准支付40000元,**认为受到愚弄,诉至法院。2.一审中,**向法院申请调取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建设局存档的涉案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用以证明**和**及宁东建设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及该工程现已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一审主审法官拒绝调取,并称让**自己去调取并偷拍照片用于取证,宁东建设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出示法院调查令才能复印带走,且禁止拍照,**未能出示只能无功而返,后一审法院仅以宁东建设公司与**之间不是合同相对人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不公平。宁东建设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以工资的形式向**支付了10500元及向**的工人王珊、陈孝支付14500元完全可以证实**为宁东建设公司所做工程的事实。灵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9年6月12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可以证实**于2009年10月至2016年12月在宁东建设公司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中断缴费,**为宁东建设公司干工程期间,**系宁东建设公司的员工与**签订的合同为该公司做工程是事实。二审第一次庭审中宁东建设公司代理人郭占勇当庭承认**是挂靠宁东建设公司的,涉案工程是交付给**负责的,并且工程已经交工的事实。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管理委员会宁东建设局调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将宁东老年活动中心项目承包给宁东建设公司,在证据的92页中4.5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涉案工程已完工报备,管道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证明**承包的工程已完成,那么宁东建设公司、**应该向**支付工程款。二审法院根据**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了调查令,**的代理人依法调取了相应的证据并在二审中出示,但二审法官在全国新冠疫情期间于2020年2月11日开庭走了个过程,于2020年3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二审中已判定工程是**承包并完成的,但是不提应付工程款的事,这与**提供的施工合同里的约定严重不符,而且用词模糊数字错误,说“**与**达成协议将部分工程劳务交由**施工”合同是这样约定的吗?再有“198975+20000=205975”这样的低级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确认了宁东建设公司承包了宁东老年活动中心项目工程,**为宁东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签订《建筑附属工程安装、施工项目合同书》,**为涉案工程施工,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的事实。**主张**、宁东建设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款59600元,对**的主张**没有异议表示,宁东建设公司不认可**具体施工,并称涉案工程款已付清,宁东建设公司应对其已履行涉案工程款给付义务举证证明,对此二审法院未予审查,二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中关于“198975+20000=205975”的表述确有错误,应予纠正。**关于一审法院未调取证据的问题,二审法院依法出具调查令,**调取了相应证据并进行了举证质证,对**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于雁滨
审判员 郭晓赟
审判员 康宏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胡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