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永发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丽水市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02执227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永发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裴家村(万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5238497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丽水市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厦河商城A5幢9楼,组织机构代码:148662887。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永发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694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4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丽水市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浙1102执227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丽水市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元及违约金,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付巍巍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