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厦鑫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26执异25号
异议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江建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厦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平阳县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厦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鑫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异议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称:一、温州华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在没有已完工程部分结算书、《监理月报》、也未进行实测情况下对涉案标的物作出评估,地上建筑物评估价为12500万元,而实际上我公司工程量结算金额为19595.994813万元,该材料已报送温州厦鑫公司置业有限公司。故华信公司作出的温华信估(2017)字第F036-05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没有尊重客观事实,严重违反鉴定规则,应当不予采纳。二、司法拍卖价格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保留价。涉案标的物评估价为36500万元(其中土地价值24000万元,地上建筑物价值12500万元),本次拍卖的价格不得低于36500万元。而法院确定的起拍价为25550万元,该价格严重偏离实际。综上,请求法院对(2017)浙0326执899、901、902号案件的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华信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依据充分,应予采纳。我公司未与异议人就已完成的工程总量进行结算,异议人认为结算金额为19595.994813万元没有依据。华信公司通过对现场的勘查,结合估价对象已完成的工程部分结算书、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月报》、《缴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进行测算程序合法,估价方法合理。二、本次拍卖系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我公司认为异议人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被执行人温州厦鑫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厦鑫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三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2017年3月13日,本院分别作出(2017)浙0326执901号、899号、902号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温州厦鑫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坐落平阳县××××镇镇火车站站前B-3-1-1二宗商住地块、一宗酒店地块地块。2017年3月24日,本院分别作出(2017)平法委评字第34-1号、34-2号、34-3号执行案件评估委托书,委托温华信公司对涉案三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评估。2017年5月11日,华信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涉案标的物市场价值为36500万元。2017年6月8日,异议人曾向本院提出关于财产评估报告的异议书。2017年6月16日华信公司针对异议人的异议回函给本院,认为其公司本次估价程序合法,估价方法合理,技术运用准确,估价结果符合本次估价目下当前房地产场客观行情,不存在评估严重偏离低于市场价值问题。2017年6月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涉案标的物起拍价进行合议,确定起拍价为25550万元。2017年7月28日,本院作出拍卖公告。异议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评估价、起拍价提出异议。
另查明,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温州厦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以上事实有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2017)浙0326执901号、899号、902号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2017)平法委评字第34-1号、34-2号、34-3号执行案件评估委托书、房地产估价报告、关于财产评估报告的异议书、温华信温发[2017]第14号函、网拍保留价呈批表、拍卖公告、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关联案件检索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一、执行程序中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经由市场检验。异议人如认为评估价过低,亦可参与竞买。因此,如果评估结果出具后,没有法定理由,不应启动重新评估。故异议人主***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没有尊重客观事实、违反鉴定规定应不予采纳,理由不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根据该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涉案标的物评估价36500万元,本院按评估价的70%,确定起拍价为255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主张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本次拍卖的起拍价不得低于36500万元,于法无据。综上,异议人请求本院对(2017)浙0326执899号、901号、902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纯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