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泉州***盈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82财保164号之一 申请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A座(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38142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被申请人:泉州***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镇兴紫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913832377。 法定代表人:**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3)闽0582财保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计20377968.26元。保全实施过程中,因只能通过线下对各银行账户分别进行冻结,导致实际保全总金额超过裁定保全限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3)闽0582财保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8个银行账户存款计********.26元,保全实施过程中实际冻结其中5个银行账户存款计********.98元。本院现决定对工商银行尾号2291账户、建设银行尾号7195账户、中信银行尾号1620账户裁定予以解除保全,上述账户因未实际实施保全,故不再交付执行。本院另对实际保全的农业银行尾号3058账户、招商银行尾号0828账户、建设银行尾号8888账户在保全限额内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泉州***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晋江新华街支行140882321900802229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泉州清濛支行35001656840052517195账户、中信银行晋江市支行8111301011900481620账户的冻结,不交付执行;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泉州***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晋江市支行13530101040023058账户、招商银行晋江市支行595900843810828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泉州***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晋江池店支行35050165627109588888账户的冻结并重新冻结该账户银行存款1173928.3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