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嘉瑞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11631号 原告:重庆嘉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时行路1000号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GD8D8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道5号路安特大厦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565187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A座(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38142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0934592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到庭。 被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845547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重庆嘉瑞电器有限公司与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嘉瑞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瑞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嘉瑞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嘉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薇薇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