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9民初1792号
原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A座(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381424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兴化路8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05438080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61.86元,减半收取计15430.93元(原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15430.93元),由原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