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6732号
原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天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天按***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被告**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碑劳仲案字(2022)1622号仲裁裁决书,先于原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诉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24)陕0103民初6621号**诉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