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执保334号
申请人:河间市鑫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瀛州镇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15832089R。
法定代表人:宋铁树。
被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留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2762208R。
法定代表人:王树林。
申请人河间市鑫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间市鑫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间市鑫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