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金谷穗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

河间市鑫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景县金谷穗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执保334号

申请人:河间市鑫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瀛州镇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15832089R。

法定代表人:宋铁树。

被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留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2762208R。

法定代表人:王树林。

申请人河间市鑫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间市鑫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间市鑫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