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民初4067号
原告:河间市友涛筑****,住所地河间市龙华店乡南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4MA0A4HF77G。
经营者:郑友涛,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光华,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景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留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2762208R。
法定代表人:王树林,总经理。
原告河间市友涛筑****与被告河北省景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河间市友涛筑****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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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间市友涛筑****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河间市友涛筑****负担。
审判员 孟庆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艾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