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众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众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2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众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郝村。

法定代表人:柳江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金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众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晋0702民初54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山西众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2059元(开户行: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3××04)。现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并实际履行,申请人山西众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山西众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山西众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2059元的冻结(其中晋中银行账号50××25_00015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号20××56、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63××04)。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海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民